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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审计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2025-12-19 11:10 审计处    (阅览次数)

安徽农业大学审计处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2023年4月 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组织配备,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和后续审计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方法。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条 审计处在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统筹领导学校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综合考虑人员所具有的审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结构。持续推进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聘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临时增加的重大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审计处以审计组的形式开展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能力、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设主审,负责审计项目业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二章 一般审计质量控制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质量控制

(一)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学校批准的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编制的年度项目审计作业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也可以与年度计划合并编写。

(二)审计项目计划必须慎重确定,认真编制。

(三)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方式、目标、范围、时间和人员配备,要重点突出,依据充分。

(四)审计项目计划经处务会研究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十条  审计项目方案质量控制

(一)审计项目业务由主审具体负责,主审人员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计质量把关。

(二)审计方案要经审计组成员认真讨论,经处长批准后施行。

(三)编制审计方案时,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审计组成员不少于二人,分阶段合理安排时间及人员分工,各阶段的时间、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

(一)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处长申请调整审计方案,并按调整后的审计方案继续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立即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审计组长和成员名单等;审计通知书由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

(三)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

1、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状况,特别是职员之间的职责分工是否起到制约作用,不相容职务是否分开;

2、了解业务、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关键点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3、认真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问题。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干部和职工的意见,并对审计过程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写审计报告的依据,为便于复审,审计人员应按照具体事项和业务内容分别整理编写,一事一稿;发现的问题必须写明事实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审计意见、编制人员签名后由组长审核签字。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过程记录

2、审计证据

3、底稿编制者和复核者的姓名以及编制、复核日期;

4、底稿索引号及页次;

5、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充分性、可靠性。收集审计证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1、必须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目的、要求,突出重点;

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3、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4、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6、查证的主要问题要用专用纸记录和按规定书写,语言要简练,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各要素要齐全,如书证中的凭证、账簿、摘抄资料的名称、日期、编号、事实内容;

7、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参与调查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提供单位或人员的签名盖章。

8、在实施审计中若遇有非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可以鉴定的审计事项,应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审计证据。

(六)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处长请示汇报;必要时处长应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汇报,保证按审计方案完成审计目标。

(七) 审计组在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审计目标后,应及时整理检查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一)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在完成审计任务后,对审计实施阶段工作的总结,是学校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二)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绩和问题两个方面);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三)审计报告的编写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必须齐全;

2、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上报时要附主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

3、报告中所反应的问题阐述要清楚、真实,不得有遗漏、隐瞒,运用财经法规要准确;

4、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5、审计意见要与查出的问题相对应,不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6、审计建议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薄弱环节,切实可行;

7、审计报告要做到简明扼要、结构严密、层次清楚、逻辑性强,报告中反应的数字必须准确,计量单位规范统一。

(四)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在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之前应当经处业务会审查,经审查确已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目标,并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才能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未完成审计项目目标或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应退回审计组重新编写。

(五)审计组应认真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复查有关审计事项,确有不当之处,应修改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经处业务会议研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七)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2、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推进审计结果的运用,具体工作执行《安徽农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质量控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建、修缮工程自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自审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对资料送审、任务分配、现场核查、底稿编制、项目核对、审计复核、争议处理、审计定案、出具审计函件等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资料送审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人员对送审资料逐项核对、造册登记并办理签收手续。对于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通知学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完善资料,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环节的质量控制

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审计组会同主管部门(必要时监理部门参加)、施工等单位共同到施工现场审核工程量,核查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事项。

除了审计过程中双方争议需要现场复核外,审计组成员一般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否则核查结果无效。

若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且影响审计结果,审计组应要求相关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确认,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项目核对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组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通知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审计组成员不得单人与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项目核对;

(二)审计组成员应在审计处进行项目核对。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核对场所时,必须经处长同意;

(三)项目核对结果必须当场纪录,参与项目核对的各方对核对结果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环节的质量控制

若审计过程中存在分歧,由审计组列出问题清单,与相关单位就争议问题进行洽商解决。若洽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由审计组、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形成书面材料,向校领导汇报确定,必要时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咨询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复核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复核采取内部复核为主,必要时结合外部复核的方式。复核人员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核实审计结果并签字确认。内部复核实行审计人员互审、处领导审核的分级复核制;外部复核主要由校基建处承担(一般为基建处管理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定案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组出具工程价款定案资料并送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收到定案资料之日起10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对于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工程价款的书面意见,审计组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调价的判断,并向分管处长汇报;重要的价款调整事项必须经处业务会议讨论,必要时上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工程价款经核对无误后,相关单位在定案表上签字盖章。金额较大的项目定案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出具审计意见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组根据定案表作出审计意见,确定项目工程价款并对工程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报处长批准后发送相关单位。

第四章 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委托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费用支付、过程控制、跟踪协调、质量审核等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委托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费用支付环节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招标文件中的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标准应充分论证。

第二十五条 过程控制环节的质量控制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主要包括审计服务和造价咨询。

审计服务根据委托项目类别,结合相应类别内部审计规定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造价咨询项目现场核查、项目核对、争议问题处理等环节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办理,审计处指派专职审计人员作为联系人,对上述环节进行跟踪监控,中介机构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因工作原因确需与施工单位见面的,应有审计处、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在场监督,必要时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中介机构在承办委托审计项目期间,分阶段向审计处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并及时听取审计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跟踪协调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联系人负责与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联络,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系人跟踪委托审计实施的全过程,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向处长汇报审计情况,向中介机构反馈相关意见,并负责将委托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收集存档。

第二十七条 质量审核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处对委托审计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恰当;

(四)重要问题是否进行了完整的披露;

(五)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六)是否对工程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七)是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成本效益、工程管理情况作出准确的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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