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22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经2022年第40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2年12月9日
安徽农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运用,促进审计发现问题解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实效,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教秘〔2021〕474号),以及上级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依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整改通知书、移交通知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及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所采取的落实整改、规范管理、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行为和措施。
审计结果运用包括上级开展的审计相关工作结果的运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审计委员会要经常性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审计工作,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巡察办、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落实机制。
(一)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校内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二)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整改的要求和期限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下属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负领导责任。
被审计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审计工作落实落细。
(三)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应当专题研究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提出整改方案,严格对账销号,在9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结合审计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按要求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后,按时提交审计处。
(四)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2.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3.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成效;
4、落实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5.正在或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及期限;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建立和规范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
(一)建立和规范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增强审计工作开放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公告审计整改结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基本情况;
2.审计反映的问题;
3.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4.审计整改情况;
5.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6.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整改内容。
(四)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电子政务发布,也可以通过专门的会议公布等。
(五)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结果文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日内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布的,应当向审计处申请适当延长发布时间。通过门户网站形式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六)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执行国家及学校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处通过台账管理、跟踪检查、整改约谈等方式,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在严格核实基础上,适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情况应归入审计工作档案。
第九条 建立健全“治已病、防未病”长效机制。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单位综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 考核、年度工作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强化审计结果综合利用,将审计结果运用融入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经济管理监督的各项工作之中。
第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向学校提交专题报告或管理建议,学校及时分析研究,责成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理绩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结果,按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移交和报送;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并将利用情况反馈审计处,形成监督合力。
(一)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整改结果,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作为处级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与资金使用规范、绩效相关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报送学校财务或项目管理部门,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与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和绩效相关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报送人事处,作为单位评优表彰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约谈制度。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纠正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 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移交或者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一)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二)对审计整改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三)未按期进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或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或公告内容不完整的;
(四)应当利用审计结果而拒不利用的;
(五)隐瞒审计查出问题,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受到审计约谈或追责问责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