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1月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9年1月17日
安徽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权力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配备与学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计专业人员、保证审计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不断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审计工作需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处参与学校治理中有关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结合学校治理需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经济活动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与完善。
第九条 审计处制定审计处内部的工作规则,完善工作程序,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本规定。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校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二级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经济责任或经济效益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的结算审计和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财务审计;
(六)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专项审计调查、绩效审计以及内部控制风险评价;
(九)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并实施审计工作;
(二)参加学校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执行、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总结等;
(四)通过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以及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会议记录等,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提出制订和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建议。必要时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审计结果情况;
(六)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并对其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同时结合内部环境和审计资源,科学合理地制订审计业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有关资料。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应进一步复核,经讨论修改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呈报校领导、授权或委托部门等,以便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
(二)泄露国家、学校和被审计对象秘密;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